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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9 頁- 行政羈押法 第65條 被告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為維護看守所秩序及安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人員對被告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往來之文書…
- 行政羈押法 第66條 被告寄發及收受之書信,看守所人員得開拆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前項情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人員得閱讀其書信內容。但屬被告與其律師、辯護人或公務機關互通之書信,不在此限:一、被告有…
- 行政羈押法 第67條 …院、檢察官或其他公務機關有所請求,或公務機關送達被告之文書,看守所應速為轉送。
- 行政羈押法 第68條 被告攜帶、在所取得或外界送入之金錢及物品,經檢查後,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但認有必要且無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之虞者,得准許被告在所使用,或依被告之請求交由他人領回。前項物品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者,看守所得通知…
- 行政羈押法 第69條 外界得對被告送入金錢、飲食、必需物品或其他經看守所長官許可之財物。看守所對於前項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所實施之檢查不得逾必要之程度。經前項檢查認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時,得限制或禁止送入。前三項金錢、…
- 行政羈押法 第70條 看守所對前條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及物品,因送入人或其居住處所不明,或為被告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經公告六個月後仍無人領取時,歸屬國庫或毀棄。於前項待領回或公告期間,看守所得將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
- 行政羈押法 第71條 經檢查發現被告未經許可持有之金錢或物品,看守所得視情節予以歸屬國庫、毀棄或另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其金錢或物品持有人不明者,亦同。
- 行政羈押法 第72條 看守所代被告保管之金錢及物品,於其出所時交還之;其未領回者,應限期通知其領回。
- 行政羈押法 第73條 …留之金錢及物品,應限期通知其繼承人領回。前項繼承人有數人者,看守所得僅通知其中一人或由其中一人領回。前二項情形,因其繼承人有無或居住處所不明無法通知,應予公告並限期領回。
- 行政羈押法 第74條 …知或公告限期領回期滿之日起算。於前項待領回、通知或公告期間,看守所得將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之物品予以毀棄或另為其他適當處理。
- 行政羈押法 第75條 …任應急事務有勞績。四、作業成績優良。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看守所榮譽。六、對作業技術、產品、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七、對看守所管理之改進,有卓越建議。八、其他優良行為確有獎勵必要。
- 行政羈押法 第77條 看守所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於被告不得加以懲罰,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
- 行政羈押法 第78條 被告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一、警告。二、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一日至三日。三、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三日至十日。四、移入違規舍七日至二十日。前項妨害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態樣與應施予…
- 行政羈押法 第79條 看守所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懲罰前,應給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告知其違規之原因事實及科處之懲罰。被告違規情節輕微或顯堪憫恕者,得免其懲罰之執行或緩予執行。被告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者,得停止執行。看守所為調查被告違規事項,…
- 行政羈押法 第82條 看守所對被告處分或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提起陳情或申訴而停止。但看守所於必要時,得停止其執行。
- 行政羈押法 第83條 看守所對於被告,不得因陳情、申訴或訴訟救濟之提出,而施以歧視待遇或藉故懲罰。
- 行政羈押法 第84條 被告得以言詞或書面向看守所、視察小組或其他視察人員提出陳情。看守所應於適當處所設意見箱,供被告提出陳情或提供意見使用。看守所對於被告之陳情或提供意見,應為適當之處理。
- 行政羈押法 第85條 被告因羈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看守所提起申訴:一、不服看守所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二、因看守所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拒絕其請求或於二個月內不依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三、…
- 行政羈押法 第86條 …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之訴訟救濟,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行之,並應向看守所或法院提出委任狀。被告或代理人經看守所或法院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看守所或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被告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前二項之輔佐人,看守所或法院…
- 行政羈押法 第87條 看守所為處理申訴事件,應設申訴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經監督機關核定後,由所長指派之代表三人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之,並由所長指定之委員為主席。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行政羈押法 第88條 …三、申訴理由。四、申訴年、月、日。申訴人以言詞提起申訴者,由看守所人員代為填具申訴書,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交其簽名或捺印。
- 行政羈押法 第91條 …小組委員有第一項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申訴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看守所依職權命其迴避。
- 行政羈押法 第94條 …音、視訊、電話或其他方式為之。前項以書面以外方式陳述意見者,看守所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捺印;其拒絕簽名或捺印者,應記明其事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 行政羈押法 第99條 審議小組認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看守所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申訴內容非屬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事項。二、提起申訴已逾第八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期間。三、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依第八十九條規定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四、對於…
- 行政羈押法 第100條 審議小組認申訴有理由者,看守所應為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管理措施之決定或執行,或依被告之請求或申訴作成決定。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處分或管理措施。審議小組認申訴無理由者,看守所應為駁回之決定。原處分或管理措施所憑理由…
- 行政羈押法 第101條 審議小組依前二條所為之決定,看守所應作成決定書。申訴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二、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
- 行政羈押法 第102條 …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十三章關於裁定及第四編抗告之規定。被告對看守所執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禁止或扣押處置所生之爭議,得於原禁止或扣押之指揮解除前,以書面或言詞向看守所聲明異議,看守所應於三日內作成決定…
- 行政羈押法 第104條 被告於起訴期間內向看守所長官提出起訴狀,或於法院裁判確定前向看守所長官提出撤回書狀者,分別視為起訴期間內之起訴或法院裁判確定前之撤回。被告不能自作起訴狀者,看守所人員應為之代作。看守所長官接受起訴狀或撤回書狀後,應附記接…
- 行政羈押法 第106條 看守所非有法院或檢察官之釋放通知書,不得將被告釋放。前項通知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 行政羈押法 第107條 看守所收受前條通知書後,應立即釋放被告,釋放前應與入所時所建立之人別辨識資料核對明確。法院或檢察官當庭釋放被告者,應即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