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78條 法規:羈押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羈押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十章 獎懲及賠償 第78條 被告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一、警告。二、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一日至三日。三、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三日至十日。四、移入違規舍七日至二十日。前項妨害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態樣與應施予懲罰之種類、期間、違規舍之生活管理、限制、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