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2條看守所對被告處分或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提起陳情或申訴而停止。但看守所於必要時,得停止其執行。
- 第84條被告得以言詞或書面向看守所、視察小組或其他視察人員提出陳情。看守所應於適當處所設意見箱,供被告提出陳情或提供意見使用。看…
- 第85條被告因羈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看守所提起申訴:一、不服看守所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二、因看守…
- 第86條被告提起前條申訴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之訴訟救濟,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行之,並應向看守所或法院提出委任狀。被告或代理人經看守…
- 第87條看守所為處理申訴事件,應設申訴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經監督機關核定後,由所長指派之代表三人及學者專家…
- 第88條以書面提起申訴者,應填具申訴書,並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捺印:一、申訴人之姓名。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
- 第89條審議小組認為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五日內補正。
- 第90條審議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審議小組決議時,迴避…
- 第91條審議小組委員於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一、審議小組委員現為或曾為申訴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
- 第92條提起申訴後,於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 第93條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前項期間,於依第八十九條通知補正情形,自補…
- 第94條審議小組進行審議時,應通知申訴人、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列席陳述意見。申訴人因案收容於其他處所者,其陳述意見得以書面、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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