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107條 法規:羈押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羈押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十二章 釋放及保護 第107條 看守所收受前條通知書後,應立即釋放被告,釋放前應與入所時所建立之人別辨識資料核對明確。法院或檢察官當庭釋放被告者,應即通知看守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