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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礦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及其制度之推行、實業用爆炸物核配之管理、財務調度等事項。五、土石採取政策研擬、推動、法令釋示、監督輔導縣市政府處理土石採取業務、土石採取公害案件之評估調查處理、生產調查、陸上土石及海砂之規劃開發、安全技術之輔導與相關技術…
  2. 行政經濟部礦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局為推行礦場及土石採取場之保安業務,得於礦場及土石採取場密集地區設礦場保安中心。前項礦場保安中心最多不得超過五處,中心置主任,由技正兼任之。
  3. 行政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土石採取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4. 行政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2條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擔任土石採取場負責人職務者。二、曾從事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工作或曾擔任採礦工程、礦業安全、土木工程、大地工程、水利工程或應用地質技師工作一年以上者。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上礦業工…
  5. 行政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3條 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擔任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或礦場負責人職務者。二、曾擔任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或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職務者。三、曾擔任採礦工程、礦業安全、土木工程、大地工程、水利工程或應用地質技師工作者。…
  6. 行政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土石採取人指定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技術主管者,應檢附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申報書(如附件一)、其身分證影本、學經歷證件影本、無重複聘用之切結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前項土石採取場負責…
  7. 行政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之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應列冊登記。
  8. 行政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6條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技術主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土石採取人更換合格人員或調整職務:一、未依規定辦理有關土石採取場安全措施之管理及維護。二、未辦理有關土石採取場安全應行改善事項,情節重大。三、對…
  9.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條 …條例所稱事業用爆炸物(以下簡稱爆炸物),指供採礦、探勘、採取土石、土木、建築及爆炸加工使用之下列物品:一、供爆破用途之炸藥成品,包括現場拌合爆劑。二、供起爆、引燃、發射及其他特定用途之火工製品,包括各式雷管、導火索、導爆…
  10.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14條 …許可之爆炸物製造及販賣業者外,以因業務上從事採礦、探勘、採取土石、土木、建築、爆炸加工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認有使用爆炸物必要之事業為限。爆炸物購買者申配爆炸物,應填具申請書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及核發爆炸物配購證。爆炸物購…
  11. 行政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土石採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規定申請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之行為,規範如下:一、以人工採取,採取總量以二立方公尺為限。但以徒手方式撿拾三十公斤以下之土石,得免申請。二、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
  13. 行政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實施地點及面積範圍,以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有土石外運者,亦同。
  14. 行政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礦業權者在礦區內採取同一礦床共生之土石,應以經核定礦業用地內且由礦業主管機關通知直轄市、縣(市)土石採取主管機關者為限。礦業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核准礦區之上年度共生土石採取數量填具彙整表(附表二)通知直轄市、縣(市…
  15. 行政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因天災事變緊急搶修公共工程所需土石者,工程主辦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採取地點位於公有土地者,應洽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核准或許可其採取。二、採取地點位於私有土地者,應洽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同意後採取。工程主…
  16. 行政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政府機關辦理重要工程所需土石以專土專用者,由工程主辦機關檢具專土專用之合理性與必要性等評估資料、其上級機關核准文件及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書件,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後,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劃定專土專用區域及…
  17. 行政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依前條核定之採取人於專土專用區域內採取之土石,僅供該工程或公共建設使用,不得運往他處或對外銷售;違反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核定及公告,並通知該工程主辦機關及其上級主管機關。依前條核定之採取人應依核定之書件內容辦理土石採…
  18. 行政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依第六條劃定之專土專用區域,其土石採取安全及監督事項,除本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外,依本法第三章、第四章及第五章之規定辦理。依第六條核定之採取人委託技術服務廠商執行監造者,受託廠商視同擔任本法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
  19. 行政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依第六條核定之採取人為配合原公共工程施工需要,須申請展延土石採取期限,應於原核定期限屆滿三個月前為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檢具之有關書件,於前項展延之申請,準用之。
  20. 行政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依第六條公告之專土專用區域,如因工程防災或土石資源保育需為變更時,採取人應檢具下列書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一、理由書。二、變更後專土專用區域新舊關係書圖。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水道、水土保持及土地之整體有效利用,得就已公…
  21. 行政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依第六條公告之專土專用區域內,其他公共工程主辦機關需要採取土石時,應洽請原核定之採取人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22. 行政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磚、瓦或窯業開採土石自用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如由一家以上聯合申請供其自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核准:一、工廠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二、土地使用同意書。三、申請書。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下…
  23. 行政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磚、瓦或窯業開採土石自用者,經申請核准後,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採取前設妥界樁及牌示,並妥為保存及維護。二、每月開採數量不得超過當月用土量百分之一百二十,現場監控每十日照相一次,並於次月五日前,將採取數量及照片申報原核准機…
  24. 行政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15條 …磚、瓦或窯業用土採取區域,其開採方式及相關計畫如因工程防災或土石資源保育需為變更時,採取人應檢具下列書件,報請原核准機關核准:一、理由書。二、變更後之開採方式及相關計畫書圖。原核准機關為保護水道、水土保持及土地之整體有效…
  25. 行政載運少量土石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土石採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6. 行政載運少量土石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法所指載運少量土石,指載運土石之重量未逾三公噸之非傾卸框式大貨車或半拖車者。
  27. 行政環境維護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土石採取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8. 行政環境維護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環境維護費採分年收取方式,收費標準依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之分年採取數量核計,以每一立方公尺新臺幣十一元計收,除首年於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時收取外,其餘年度於每年一月收取。但土石採取人於次年一月尚未取得土石採取場登記證時,得於…
  29. 行政環境維護費收費標準 第3條 土石採取人因違反土石採取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土石採取許可者,已繳納之環境維護費不予退還。
  30. 行政環境維護費收費標準 第4條 土石採取人因採取數量未達原核定土石採取計畫數量,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相關書圖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退還未採取數量之環境維護費:一、土石採取許可期滿,且未申請展限或申請展限經駁回。二、自行廢業。前項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