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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搜尋結果
第 1 / 12 頁-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9條 …時公告於一定期限內禁止該重劃區內土地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禁止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21條 …漁業權之核准、停止漁業權之行使或限制漁業行為。五、協調礦業或土石採取主管機關,於已設定礦區或已核准之土石區依規定劃定禁採區,禁止採礦或採取土石。前項第一款調查或勘測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調查或勘測時,應出示執行職務有關之證…
-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區: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七、風景區: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八、…
- 行政國家公園法 第14條 …樑之建設或拆除。二、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三、礦物或土石之勘採。四、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五、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六、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七、溫泉水源之利用。八、廣告、招牌或其類似物之設置。九、原有工廠之…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2條 …關設施、爆竹、瓦斯等危險物品之生產、分裝及堆置相關設施。三、土石採取、土石方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及相關設施。四、其他有害於濕地功能之設施或行為。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8條 …行案件之處理。三、施設水利、水土保持等構造物案件之處理。四、土石採取及水權案件之處理。五、國有非公用房屋保險之處理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維護管理。六、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稅費及相關費用之處理。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報廢、毀損及拆…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5條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通行案件、施設水利或水土保持等構造物案件、土石採取案件及時效取得地上權案件之處理。七、國有非公用財產出租案件之處理、租金之收取及租約之管理。八、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設定地上權案件、區段徵收案件、都市更新案件…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8條 …行案件之處理。三、施設水利、水土保持等構造物案件之處理。四、土石採取及水權案件之處理。五、國有非公用房屋保險之處理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維護管理。六、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稅費及相關費用之處理。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報廢、毀損及拆…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5條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通行案件、施設水利或水土保持等構造物案件、土石採取案件及時效取得地上權案件之處理。七、國有非公用財產出租案件之處理、租金之收取及租約之管理。八、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設定地上權案件、區段徵收案件、都市更新案件…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8條 …行案件之處理。三、施設水利、水土保持等構造物案件之處理。四、土石採取及水權案件之處理。五、國有非公用房屋保險之處理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維護管理。六、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稅費及相關費用之處理。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報廢、毀損及拆…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5條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通行案件、施設水利或水土保持等構造物案件、土石採取案件及時效取得地上權案件之處理。七、國有非公用財產出租案件之處理、租金之收取及租約之管理。八、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設定地上權案件、區段徵收案件、都市更新案件…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 第7條 …產委託管理、賦稅、報廢報損之處理。三、人民申請在國有土地採取土石案件、袋地通行權、時效取得地上權、不動產役權等疑義案件之處理。四、國有非公用財產租賃業務之處理、租金收取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審核。五、國有非公用財產出售業務…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7條 管理課職掌如下:一、工礦與土石採取管理及違反土石採取法、水利法並有礙水源水質水量保護行為之查報取締與處理。二、觀光遊憩管理及違反發展觀光條例、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並有礙水源水質水量保護行為之查報取締與處理。三、林地管理及違…
- 行政經濟部處務規程 第6條 …輔導、監督及統籌配合事項。三、關於礦產資源之地質調查、探勘及土石資源調查之監督事項。四、關於國際礦業組織之聯繫及礦業技術合作事項。五、關於礦業權之設定、變更、抵押與撤銷及礦區保留事項。六、關於礦業之登記、檢查、考核及爭議…
- 行政土石採取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土石採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土石採取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土石採取案件時,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勘查費、證照費或登記費,其費額如下:一、審查費:(一)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或展限,按面積作下列級距累計計算之:1.計畫面積二點五公頃以下者:每案新臺…
- 行政土石採取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申請土石採取許可、展限、減區或更正、變更,經駁回其申請者,原繳之審查費、勘查費不予退還;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而不受理者,原繳之審查費、勘查費應予退還;經受理申請而未辦理現場會勘即遭駁回者,退還所繳之勘查費。
- 行政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土石採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 第2條 地方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之執行,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各直轄市、縣(市)地理位置及土石資源區位分布或供需慣例等因素,規劃北、中、南及東四區;各區包含之縣市如下:一、北區:基隆市、宜蘭縣、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及連江…
- 行政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 第3條 前條各區管制之次年度土石採取總量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會商有關機關研訂,並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完成各區管制總量之公告。但為因應全國性突發事件或個別區內供需失調,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會商有關機關修訂之。
- 行政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審核土石採取許可申請案時,應一併審核該土石採取計畫書圖之第一年土石採取數量,不得超出該區當年度之土石採取管制總量。
- 行政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 第5條 下列各款情形所產出之土石,不受本規則之限制:一、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但書各款規定所產出。二、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展延土石採取許可期限內所產出。三、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所產出。
- 行政地質法 第3條 …:指自然或人為引發之地震、海嘯、火山、斷層活動、山崩、地滑、土石流、地層下陷、海岸變遷或其他地質作用所造成之災害。三、基本地質調查:指為建立廣域性地質資料及地質圖而辦理之地質調查。四、資源地質調查:指與能源、礦產、土石材…
- 行政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6條 曾經發生土石崩塌或有山崩或地滑發生條件之地區,及其周圍受山崩或地滑影響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 行政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4條 …造工程業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廠房基地、建築工地、土石採取場、預拌混凝土場或瀝青拌合場。三、工廠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廠房基地或停車場。四、機關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機關用地或停車場。五、其…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0條 …備、經費及人員,俾依法令採行左列安全措施:一、岩磐、礦體或廢土石不安全崩塌之防止。二、作業場所各種危險或有害氣體、礦塵、岩塵之排除。三、可燃性氣體或煤塵爆炸之防止。四、氣體、礦體或岩石突出災害之防止。五、礦自然發火及坑…
- 行政礦業法 第44條 …他人土地:一、開鑿井、隧或探採礦藏。二、堆積礦產物、爆炸物、土石、薪、炭、礦渣、灰燼或一切礦用材料。三、建築礦業廠庫或其所需房屋。四、設置大小鐵路、運路、運河、水管、氣管、油管、儲氣槽、儲水槽、儲油池、加壓站、輸配站、溝…
- 行政礦業法 第74-1條 …案,主管機關應通知礦業權者改為增加矽砂礦種之申請;受理之矽砂土石採取申請案,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土石採取申請人改為設定礦業權之申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本法修正前已核准批註矽砂之礦業權,礦業權者應自本法修…
- 行政礦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住所之變更或更正:新臺幣一千元。十一、批註採取同一礦共生之土石:新臺幣二千元。十二、礦業權者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新臺幣二千元。十三、申請自行廢業:新臺幣一千元。十四、採礦權抵押權之設定或移轉:新臺幣五千元。十五、採…
- 行政礦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住所之變更或更正:新臺幣二千元。十一、批註採取同一礦共生之土石:新臺幣二千元。十二、礦業權者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新臺幣二千元。十三、申請自行廢業:新臺幣二千元。十四、採礦權抵押權之設定或移轉:新臺幣二千元。十五、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