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6條 法規: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二章 地質敏感區之分類及劃定原則 第6條 曾經發生土石崩塌或有山崩或地滑發生條件之地區,及其周圍受山崩或地滑影響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