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具有特殊地質景觀、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之地質敏感區,包括以下各類:一、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二、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三、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四、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地質敏感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