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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具有特殊地質景觀、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之地質敏感區,包括以下各類:一、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
二、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
三、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
四、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地質敏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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