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土石採取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3條 申請土石採取許可、展限、減區或變更,經駁回其申請者,原繳之審查費、勘查費不予退還;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而不受理者,原繳之審查費、勘查費應予退還;經受理申請而未辦理現場會勘即遭駁回者,退還所繳之勘查費。前項所定規費經繳納後,有誤繳或溢繳情形者,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申請退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