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9條 依第六條核定之採取人為配合原公共工程施工需要,須申請展延土石採取期限,應於原核定期限屆滿三個月前為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檢具之有關書件,於前項展延之申請,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