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依第六條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如因工程防災或土石資源保育需為變更時,採取人應檢具下列書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一、理由書。二、變更後土石採取計畫書圖。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水道、水土保持及土地之整體有效利用,得就已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逕為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