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14條 依第十二條核准之磚、瓦或窯業用土採取人,於採取施業中、採罄後或廢止核准後,應依核定之計畫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水土保持、景觀維護及採掘地回填整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