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5條 法規: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之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應列冊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