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為推行礦場及土石採取場之保安業務,得於礦場及土石採取場密集地區設礦場保安中心。
前項礦場保安中心最多不得超過五處,中心置主任,由技正兼任之。
經濟部礦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2-1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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