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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 66 頁-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13條 大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26條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30條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
-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31條 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審查庭所為之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以大法官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32條 …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聲請案件之受理,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不受理之裁定應附理由,並應記載參與裁定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之意見。
-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33條 …理由。七、年、月、日。八、憲法法庭。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示主筆大法官。判決得於主文諭知執行機關、執行種類及方法。理由項下,應記載當事人陳述之要旨、受理依據,及形成判決主文之法律…
-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35條 大法官贊成裁判之主文,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意見者,得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對於裁判之主文,曾於評議時表示部分或全部不同意見者,得提出部分或全部之不同意見書。
-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36條 …送達當事人及指定之執行機關。但不受理裁定,僅送達聲請人。各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由憲法法庭隨同裁判一併公告及送達。
-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43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並應附具理由。暫時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一、聲請案件業經裁判。二、裁定後已逾六個月。三、因…
-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56條 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一、聲請法院及其法官姓名。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三、應受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四、聲請判決之理由、應受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在裁判上適用之必要性及客觀上形…
-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61條 …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不能達成一致決之不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前項一致決裁定作成後十五日內,有大法官三人以上認應受…
-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75條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文並應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者,應為彈劾不成立之判決。
-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80條 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87條 本章案件之受理及其評決,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受理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93條 大法官、律師及書記官於憲法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前項人員之服制及法庭之席位布置,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94條 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其保存規定,由司法院定之。卷宗滅失事件之處理,準用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之規定。
- 司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法庭席位(如附圖一)。二、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二)。三、國民法官法庭席位(如附圖二之一)。四、少年法庭席位。分為少年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三)及少年保護法庭席位(如附圖四)。五、行政訴訟法庭席位(如附圖五)。六、懲戒法庭席…
- 司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4條 審判活動區除法官席地板離地面二十五公分至五十公分外,其餘席位均置於地面,無高度。但如法庭相對高度無法配合時,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法官席地板離地面高度。法官席正前右、左兩側下方,分置書記官席及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均面向旁…
- 司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6條 旁聽區置學習法官(檢察官)席、學習律師、記者席,並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增減旁聽席座椅。但本規則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旁聽區出入口之門上,得視需要設計探視窗。
- 司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8條 法官、檢察官、參審員及書記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刑事在押被告之通路應與其他訴訟關係人分開,其設計由各法院依實際情形酌定之。
- 司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9條 …置於桌面。其他席位,以塑膠類板片標示,粘著於座椅等適當位置。法官席桌面設置法槌,供法官使用。其使用要點,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法庭旁聽規則 第11條 本規則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 司法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7條 …格者,續發給第一項規定效期之合格證書。前項教育訓練,得以參加法官學院最近二年內辦理之特約通譯備選人教育訓練相關課程抵免之。建置法院得視需要,適時辦理特約通譯備選人之遴選。前條及本條由建置法院辦理之教育訓練,其辦理方式及審…
- 司法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8條 法官學院應定期辦理特約通譯備選人之教育訓練,辦理方式由法官學院定之;建置法院亦得視需要,適時辦理之。
- 司法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9條 …言能力級別或其他資格證明及選擇服務之建置法院於法院網站,提供法官、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關係人參考。前二項登載之資料如有異動,建置法院應隨時更新。
- 司法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特約通譯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格式如附件二),由承辦法官審核。
- 司法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13條 …項授權訂定之規定辦理。特約通譯每件次傳譯服務之報酬數額,承辦法官得視傳譯內容之繁簡及特約通譯之語言能力或認證程度、所費時間、勞力之多寡,於新臺幣一千元至五千元之範圍內支給。但如上開審酌內容,有特殊情形者,承辦法官得簡要敘…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2條 法官及檢察官之懲戒,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職務法庭認移送懲戒之案件無受理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機關。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4條 職務法庭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為被付懲戒人受移送懲戒行為之被害人。二、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三、與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訂有婚約。四、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