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13條 法規:憲法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二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二節 迴避 第13條 大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