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大法官迴避:一、大法官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而不自行迴避。二、大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如已就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聲請大法官迴避。但其迴避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第一項聲請,應以書面附具理由為之。憲法法庭關於聲請迴避之裁定,被聲請迴避之大法官不得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