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32條 法規:憲法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二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五節 裁判 第32條 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聲請案件之受理,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不受理之裁定應附理由,並應記載參與裁定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之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