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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 200 頁-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65條 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拍賣場所,如認為必要或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並得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68-1條 執行法院於有價證券拍賣後,得代債務人為背書或變更名義與買受人之必要行為,並載明其意旨。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68-2條 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再拍賣時原拍定人不得應買。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前項差額,執行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原拍定人繳納之保證金不足抵償差額時,得依前…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70條 執行法院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應依職權於拍賣前預定拍賣物之底價,並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應買人於應買前繳納之。未照納者,其應買無效。執行法院定底價時,應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不在…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71條 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條第五項之規定。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75條 …所有者,得併予查封、拍賣。應拍賣之財產有動產及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合併拍賣之。前項合併拍賣之動產,適用關於不動產拍賣之規定。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76條 …、追繳契據。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第一項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77-1條 …理由拒絕陳述或提出文書,或為虛偽陳述或提出虛偽之文書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非予管收,顯難查明不動產狀況者,不得為之。第三人有前項情形或拒絕到場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一萬…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78條 …,債務人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由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於必要範圍內管理或使用之。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79條 查封之不動產保管或管理,執行法院得交由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團體為之。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80條 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80-1條 …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者,執行法院應將其事由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於受通知後七日內,得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最低價額,並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其費用而聲請拍…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81條 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及其應記…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83條 拍賣不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於執行法院或其他場所為之。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84條 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拍賣公告,應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85條 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投標之方法行之。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86條 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時,執行法院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投標人於開標前繳納之。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87條 投標人應以書件密封,投入執行法院所設之標匭。前項書件,應載明左列事項:一、投標人之姓名、年齡及住址。二、願買之不動產。三、願出之價額。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91條 …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94條 …之。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其應繳之價金超過其應受分配額者,執行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差額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逾期不繳者,再行拍賣。但有未中籤之債權人仍願按原定拍賣條件依法承受者,不在此限。第六十八條之二之規定,於前項再行拍賣…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95條 …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債…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97條 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後,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及其他書據。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98條 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但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經…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99條 …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第三人對其在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或其占有為前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者,前項規定亦適用…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01條 債務人應交出書據而拒絕交出時,執行法院得將書據取交債權人或買受人,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或買受人。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02條 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之拍賣,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但無法通知時,不在此限。最低拍賣價額,就共有物全部估價,按債務人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03條 已查封之不動產,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命付強制管理。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04條 命付強制管理時,執行法院應禁止債務人干涉管理人事務及處分該不動產之收益,如收益應由第三人給付者,應命該第三人向管理人給付。前項命第三人給付之命令,於送達於該第三人時發生效力。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05條 管理人由執行法院選任之。但債權人得推薦適當之人。執行法院得命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之報酬,由執行法院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定之。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06條 強制管理,以管理人一人為之。但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選任數人。管理人有數人時,應共同行使職權。但執行法院另以命令定其職務者,不在此限。管理人共同行使職權時,第三人之意思表示,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