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5條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強制管理之方法行之。前項拍賣及強制管理之方法,於性質上許可並認為適當時,得併行之。建築物…
- 第76條查封不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依左列方法行之:一、揭示。二、封閉。三、追繳契據。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已…
- 第77條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載明下列事項:一、為查封原因之權利。二、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使用情形、現場調查…
- 第77-1條執行法官或書記官,為調查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或其他權利關係,得依下列方式行之:一、開啟門鎖進入不動產或訊問債務人或占有之…
- 第78條已查封之不動產,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債務人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由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於必要範圍內…
- 第79條查封之不動產保管或管理,執行法院得交由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團體為之。
- 第80-1條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者,執行法院應將其事由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於受通知後七日內,得證明該不…
- 第81條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調查所得之…
- 第82條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
- 第83條拍賣不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於執行法院或其他場所為之。
- 第84條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拍賣公告,應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
- 第85條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投標之方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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