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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76條

查封不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依左列方法行之:一、揭示。
二、封閉。
三、追繳契據。
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第一項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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