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71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 第二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第71條 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條第五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