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3條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於拍賣期日到場,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拍賣不因而停止。
- 第64條拍賣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二、拍賣之原因…
- 第65條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拍賣場所,如認為必要或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並得公告於法院網…
- 第66條拍賣,應於公告五日後行之。但因物之性質須迅速拍賣者,不在此限。
- 第67條(刪除)
- 第68條拍賣物之交付,應於價金繳足時行之。
- 第68-2條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再拍賣時原拍定人不得應買。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
- 第69條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 第70條執行法院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應依職權於拍賣前預定拍賣物之底價,並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應買人於應買前繳納之…
- 第71條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
- 第72條拍賣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應即停止。
- 第73條拍賣終結後,書記官應作成拍賣筆錄,載明左列事項: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二、債權人及債務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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