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管理,以管理人一人為之。
但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選任數人。
管理人有數人時,應共同行使職權。
但執行法院另以命令定其職務者,不在此限。
管理人共同行使職權時,第三人之意思表示,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