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106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 第三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第106條 強制管理,以管理人一人為之。但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選任數人。管理人有數人時,應共同行使職權。但執行法院另以命令定其職務者,不在此限。管理人共同行使職權時,第三人之意思表示,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