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條執行法院對於管理人,應指示關於管理上必要之事項,並監督其職務之進行。管理人將管理之不動產出租者,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經執行法院之許可。執行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