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11條

管理人應於每月或其業務終結後,繕具收支計算書,呈報執行法院,並送交債權人及債務人。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前項收支計算書有異議時,得於接得計算書後五日內,向執行法院聲明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