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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 100 頁-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24-1條 …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情形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者,應經各該直轄市議會…
-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24-2條 …事務之性質,載明下列事項:一、訂定行政契約之團體或機關。二、合作之事項及方法。三、費用之分攤原則。四、合作之期間。五、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六、違約之處理方式。七、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之事項。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合作社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社之選舉或罷免,指合作社選舉或罷免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會主席及監事會主席。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3條 合作社之選舉或罷免,應以會議並採投票方式為之。但社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得經理事會決議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採非會議方式辦理;採通訊投票或電子投票者,應另於章程規定,其辦理辦法應包含選舉之通知、選務人員、投票規則及認定、開票…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4條 合作社社員人數超過二百人時,得依章程規定,分組選舉社員代表,出席社員代表大會。但章程未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得分組辦理。前項代表名額以社員人數百分之十為原則。但其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最高人數為一百九十九人。合作社得置…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5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其名額依下列規定:一、合作社之理事至少三人,在縣(市)以下合作社不得超過十五人,在省(市)合作社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在全國性合作社不得超過三十五人。二、合作社之監事至少三人。…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6條 合作社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由理事、監事分別於理事會、監事會互選之,並以得票超過出席人數半數者為當選。無人超過半數時,就得票最多及次多者再行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本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7條 …以同一任期為其任期。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候補社員代表以書面向合作社聲明放棄遞補者,喪失其候補資格。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8條 …會主席、理事、監事或社員代表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辭職書送達合作社社址所在地時,即生效力,由候補人員依次遞補。辭職人員原辦理之任務工作,應完成交接事宜。交接、辭職及遞補情形,應於會議提出報告案。第一項辭職生效後,不得在同…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9條 合作社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三人以下時,採無記名單記法;超過三人時,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限制連記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但社員代表之選舉,得依章程規定,採無記名單記法。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10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或社員代表之選舉,除章程另有規定、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外,得經社務會之決議,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並考量性別平等。但候選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前項候選人以其所屬社員或社…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11條 合作社應於社員代表、理事或監事任期屆滿三個月前,由理事會推定理事若干人,成立社員社籍清查小組,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辦理下列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工作:一、查對校正原有社員或社員代表名冊。二、將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完畢後之合格社員、…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12條 合作社應於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完畢後,將合格社員、出社社員及準社員名冊,連同候選人登記之日期、方法,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十五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公告應於合作社選舉投票日六十日前為之,對社籍有異議之社員,得於公告期間內…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14條 合作社分組舉行選舉會議選舉社員代表時,社員於合作社社員名冊公告日後,住址變更者,仍應回原地開會投票。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15條 合作社之選舉,採登記候選方式者,得依章程規定,由合格之社員或社員代表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16條 …人資格之社員或社員代表,應於受理候選人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合作社申請候選人登記。前項登記應檢具社員或社員代表三人以上之書面連署推薦書,每一社員或社員代表對每一類候選人之連署推薦以一人為限。同一社員或社員代表不得同時被推…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17條 …應於候選人登記截止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不合格者,合作社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本人。有異議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檢附有關書證以書面申請複審,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接獲複審申請時,應於三…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18條 合作社應於舉行選舉日之七日前,將選舉種類、時間、地點、應選名額、候補名額及選舉方式等公告,並以書面分別通知應出席人員,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合作社之選舉採登記候選方式者,應公告候選人名單。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19條 合作社應依規定格式自行印製選舉票,載明合作社名稱、選舉屆次、職稱及年、月、日,由理事會或籌備會就下列方式,擇一採用:一、按應選出名額或限制連記名額劃定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二、將候選人或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印入選舉票,由選…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20條 合作社選舉時,應由出席會議人員互推或由會議主席指定若干人為選務人員,辦理投票及開票事務。前項選務人員包括發票員、唱票員、記票員、監票員及代書人。經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候選人,不得兼任選務人員。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21條 合作社之選舉,在發票前應由會議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布停止辦理報到,並當場說明選舉之屆次、職稱、出席人數、應選出名額、選舉方法、無效票之認定、投票截止時間及選務人員之職責等有關選舉注意事項。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22條 合作社選舉開始時,會議主席得宣布與選舉無關人員暫離會場。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23條 合作社社員或社員代表行使選舉權時,應出示社員證或身分證明文件,經核與社員名冊相符,於本人名下簽名或蓋章,領取選舉票。合作社社員或聯合社之社員代表不能出席會議行使選舉權時,得以委託書委託其他社員或同社其他代表代理之,每一受…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25條 合作社之選舉,應設置票匭,使用前由監票員當眾檢查後封蓋;必要時,得設置圈(寫)票處。圈(寫)票處除前條規定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26條 合作社之選舉,選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監票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報告會議主席,由會議主席予以制止或令其退出,並將事實列入紀錄:一、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三、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圈…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27條 合作社之選舉,經投票截止時間後,發票員應即會同監票員清點發出票數,報告會議主席,並將社員名冊及用餘選舉票分別包封,於封口處會同會議主席共同簽名或蓋章。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28條 合作社之選舉,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場開票。開票時應集中一處先行核計投票總數,票數過多時,得分別開票,再行彙計總得票數。分組分配社員代表名額者,應分別計算票數。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29條 合作社之選舉,經開票完畢後,應由會議主席當場宣布選舉結果,並由會議主席會同監票員將有效票及無效票分別包封,於封口處共同簽名或蓋章,連同社員名冊及用餘選舉票,由合作社保存至任期屆滿為止。選舉會議紀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30條 合作社之選舉,發覺有違法舞弊情事時,會議主席得會同監票員宣布將票匭、社員名冊、已投選舉票、用餘選舉票及有關文件加封,報請主管機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