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5條 法規: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5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其名額依下列規定:一、合作社之理事至少三人,在縣(市)以下合作社不得超過十五人,在省(市)合作社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在全國性合作社不得超過三十五人。二、合作社之監事至少三人。但超過三人時,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合作社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