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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理事、監事或社員代表之辭職,應以書面分別向理事會或監事會為之。
前項辭職後,不得在同一任期內再行當選原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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