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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合作社社員人數超過二百人時,得依章程規定,分組選舉社員代表,出席社員代表大會。
但章程未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得分組辦理。
前項代表名額以社員人數百分之十為原則。
但其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最高人數為一百九十九人。
合作社得置候補社員代表,其名額不得超過社員代表名額三分之一。
但分組社員代表名額未達三人時,得置候補社員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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