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合作社理事、監事或社員代表之選舉,除章程另有規定、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外,得經社務會之決議,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但候選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前項候選人以其所屬社員或社員代表為限。創立會之選舉,其候選人參考名單,由籌備會決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