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26條 法規: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6條 合作社之選舉,選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監票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報告會議主席,由會議主席予以制止或令其退出,並將事實列入紀錄:一、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三、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圈投選舉票。四、集體圈寫選舉票或將已圈寫之選舉票明示他人。五、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圈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