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27條 法規: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7條 合作社之選舉,經投票截止時間後,發票員應即會同監票員清點發出票數,報告會議主席,並將社員名冊及用餘選舉票分別包封,於封口處會同會議主席共同簽名或蓋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