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20條 法規: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0條 合作社選舉時,應由出席會議人員互推或由會議主席指定若干人為選務人員,辦理投票及開票事務。前項選務人員包括發票員、唱票員、記票員、監票員及代書人。經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候選人,不得兼任選務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