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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第10條 …宰場於四十八小時內屠宰完畢。未於規定時限內完成屠宰者,由轄區動物檢疫機關監督於屠宰場內屠宰完畢,其所需費用,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擔。
  2. 行政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第11條 進出澎湖地區之偶蹄類動物在運輸途中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不得擅自起卸,並應於動物防疫人員或動物檢疫人員監督下為必要之處置。
  3. 行政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第12條 進出澎湖地區之偶蹄類動物經檢查結果為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者,禁止其進出,並得為必要之處置。
  4. 行政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第13條 偶蹄類動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第四條或第八條規定填具申報書、申請書或檢附文件者,澎湖檢疫站得通知所有人或管理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依情節輕重逕予退運或通知領回;未領回者,逕予撲殺後銷燬,其所需費用,均由所有人或管理人…
  5. 行政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第15條 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判定為不合格之動物,得經所有人或管理人請求,發給不合格通知書。
  6. 行政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第17條 本規則動物之檢查,免收取檢查費及工本費。
  7. 行政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8. 行政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用生物藥品,指專供預防、診斷、治療動物疾病之血清、預防劑、診斷劑及其他具有生物藥品效能之藥品。
  9. 行政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第3條 同一種動物用生物藥品,在同一容器內均質後同時分裝者,為同一批,同批藥品應編同一批號。輸入之動物用生物藥品,以製造廠之批號為批號。
  10. 行政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第4條 動物用生物藥品於製成或輸入報關完稅後,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逐批檢附下列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抽樣查驗:一、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申請書。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文件之影本。三、本批動物…
  11. 行政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第5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抽樣查驗申請後,經派員查核動物用生物藥品運送及儲存之溫度符合儲存條件,及藥品名稱、批號、數量、包裝、製造日期、有效期限與申請文件相符者,即抽取適量動物用生物藥品供檢驗及留樣所需;剩餘動物用生物藥品…
  12. 行政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第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抽取之動物用生物藥品,經密封包裝並簽章確認後,交寄或親送至檢驗機構,其運送費用得向業者收取。
  13. 行政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第7條 檢驗機構應依抽樣查驗動物用生物藥品類別執行檢驗,其檢驗項目由檢驗機構視實際情形定之。動物用生物藥品經查驗合格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啟封、核對數量、按量發給合格封緘並核貼於個別包裝後,始得放行。
  14. 行政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第8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定動物用生物藥品之合格封緘,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印製轉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貼。
  15. 行政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第9條 配合動物防疫政策或因應緊急重大事件、特殊緊急醫療需要之動物用生物藥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者,得不適用第五條至第七條有關抽樣及查驗之規定。前項動物用生物藥品,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其應檢附之資料、儲存之溫度符合儲藏條件…
  16. 行政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以下簡稱新藥試驗),指以發現或證明藥品在臨床、藥理或其他藥學上之作用為目的,而進行之試驗。
  18. 行政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新藥試驗之分類及其試驗項目如下:一、動物用一般藥品新藥試驗:指藥物殘留試驗;其試驗規範如附件一。二、動物用生物藥品新藥試驗:包括特性試驗、無菌試驗、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真空度試驗、微生物含有量試驗、力價試驗、純潔試驗等安全…
  19. 行政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辦法 第4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業者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檢驗登記,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業者檢附之資料及該藥品之特性、用法、製造程序,進行初審;初審結果認有必要進行新藥試驗者,應確定其進行之試驗項目,並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自…
  20. 行政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辦法 第5條 …目:一、試驗計畫名稱。二、試驗目的及依據。三、申請檢驗登記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四、受委託試驗機關(構)。五、試驗樣品。六、試驗日期與地點。七、試驗項目及方法,包括實驗室及田間試驗。八、試驗經費。九、其他中央主管機…
  21. 行政農藥標示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範圖式置於左邊;施用農藥之危害防範圖式置於右邊。三、對魚類、動物危險或有害之危害防範圖式,視藥劑毒性需要加註於危害防範圖式最右邊。四、不需調配稀釋可直接使用之農藥,其危害防範圖式至少應含穿戴手套、穿戴眼睛防護、穿著橡膠靴…
  22. 行政密閉式貨櫃運送動物產品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23. 行政密閉式貨櫃運送動物產品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密閉式貨櫃,指運送動物產品之密閉容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構造堅固,可重複持續使用。二、於運送途中,門應完全關閉。三、於運送途中,可有效防止其內存在之動物傳染病病原體向外散播或被外在之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侵入。四…
  24. 行政密閉式貨櫃運送動物產品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3條 …貨櫃於運輸途中經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為動物傳染病疫區或發生之國家(地區)或其港口、機場轉換運輸工具者,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輸入:一、密閉式貨櫃之開啟處,應在輸出國起運前,以印有編號之原始封條封妥。二、…
  25. 行政密閉式貨櫃運送動物產品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4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密閉式貨櫃:一、以空運或海運方式輸入調製動物飼料、含牛源成分之犬貓食品,應符合其輸入之檢疫條件及下列要件之一:(一)經高溫滅菌罐製(包括殺菌軟袋包裝)之產品。(二)產品為原廠密閉式包裝,經臨場檢疫確認…
  26. 行政獸醫師法 第12條 …錄。前項診療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飼主之姓名及地址。二、動物之種類名稱、體重。三、各次之診療日期、發病情形、診斷結果及預防、用藥與治療情形。四、使用管制藥品者,其藥品品名、藥量及用法。
  27. 行政獸醫師法 第13條 獸醫師於執行業務發現係法定動物傳染病時,除應指示消毒及隔離方法外,並將動物別、病名、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姓名及住址於二十四小時以內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
  28. 行政獸醫師法 第15條 獸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動物傳染病防治等事項,有遵從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
  29. 行政獸醫師法 第24條 獸醫診療機構收取診療費用不得超過規定之標準,並依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前項診療費用標準,由所在地獸醫師公會擬訂,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
  30. 行政獸醫師法 第25條 獸醫師、獸醫佐對動物防疫或其他獸醫業務有重大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