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第7條 法規: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7條 檢驗機構應依抽樣查驗動物用生物藥品類別執行檢驗,其檢驗項目由檢驗機構視實際情形定之。動物用生物藥品經查驗合格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啟封、核對數量、按量發給合格封緘並核貼於個別包裝後,始得放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