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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抽取之動物用生物藥品,經密封包裝並簽章確認後,交寄或親送至檢驗機構,其運送費用得向業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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