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第13條 法規: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13條 偶蹄類動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第四條或第八條規定填具申報書、申請書或檢附文件者,澎湖檢疫站得通知所有人或管理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依情節輕重逕予退運或通知領回;未領回者,逕予撲殺後銷燬,其所需費用,均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