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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運抵臺灣供屠宰之豬隻,應逕送屠宰場於四十八小時內屠宰完畢。
未於規定時限內完成屠宰者,由轄區動物檢疫機關監督於屠宰場內屠宰完畢,其所需費用,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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