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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12條 參與標購產業用地或建築物者,應於開標日前繳納按價金底價百分之三計算之保證金;未繳納保證金者,其投標無效。前項保證金於得標時,無息抵充應繳之價金;未得標時,無息退還。
  2.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14條 …原得標人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但得標人於同次申請標購數筆相連之產業用地,因其中任何一筆土地未能得標,致影響該得標人原先之投資計畫而放棄該次所有得標之土地時,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退還其原繳保證金總金額之二分之一。前項由次得標…
  3.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出租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依使用性質,訂定出租條件及程序,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之。
  4.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16條 …法令依據。二、出租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四、申請承租資格及條件。五、申請承租程序。六、租金。七、應附具之文件。八、其他應公布事項。
  5.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17條 申請人申請承租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應繳納按年租金百分之三計算之保證金。前項保證金於承租案核准時,無息抵充應繳之租金或擔保金;未經核准時,無息退還。
  6.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20條 …管機關得撤銷承租之核准,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主管機關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一、於接獲核准承租通知書後,放棄承租。二、逾期未繳清第一期租金或擔保金。三、拒不簽訂租賃契約者。
  7.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21條 申請人申請換承租同一主管機關開發管理之同一產業園區不同筆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者,應以書面提出,並以一次為限;換承租後,租金增減部分,應按比例補退差額保證金。前項申請,應於接獲繳款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但已簽訂租賃契約書…
  8.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22條 產業用地或建築物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無違反租賃契約情事,期滿有繼續租用之必要者,得優先承租,並應於租賃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提出申請。
  9.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23條 …以申請承購當時之土地或建築物價金為準。但該土地或建築物為適用產業園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承租,且為該措施實施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取得所有權者,應以申請承租當時之土地或建築物價金,作為承購價金。前項但書之承購價金,如因產業園區…
  10.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24條 …復原狀,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同意承租人以同品質之材料為之。產業園區建築物於租賃契約終止再行出租時,經原承租人繳交相當於二個月租金同額之回復原狀保證金,並切結如次承租人不願按現況承租時,仍負擔回復原狀之義務者,主管機關得…
  11.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25條 主管機關標租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訂定標租條件及程序,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之。
  12.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26條 …法令依據。二、標租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四、標租資格及條件。五、標租程序。六、租金底價。七、應附具之文件。八、其他應公布事項。
  13.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27條 參與標租產業用地或建築物者,應於開標日前按公布年租金底價繳納百分之三之保證金;未繳納保證金者,其投標無效。前項保證金於得標時,無息抵充應繳之租金;未得標時,無息退還。
  14.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31條 產業園區內之使用人因下列原因,得以書面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短期承租同一產業園區產業用地或建築物:一、因建築或安置工程須使用鄰地。二、因辦理與使用人所營事業相關之產品發表、展示或其他短期活動。三、臨時堆置或裝卸材料、零件…
  15.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33條 產業用地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無法單獨建築使用者,得逕由主管機關出租或出售予區內毗連該土地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
  16.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34條 主管機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產業用地者,準用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17.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35條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之建築物,主管機關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方式處理。
  18.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36條 社區用地之配售對象如下:一、產業園區內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二、產業園區內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所有權人。但以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公告停止所有權移轉之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三、為配合產業園區開發,而被一併徵收…
  19.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37條 …區用地之配售,由主管機關按劃定地區辦理。但中央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其社區用地之配售,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20.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41條 產業園區內土地或房屋,如因遺漏徵收或調整開發範圍而補辦徵收時,由原辦理配售機關按被徵收所有權人持有之權利價值,就產業園區內尚未配售之社區用地,依前條規定辦理配售。
  21.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43條 社區用地配售予被徵收所有權人之價格,按該產業園區開發成本計算。
  22.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45條 …住宅之社區用地時,應先公布一定期間,優先售予該社區用地所在之產業園區內企業興建員工住宅及售供員工興建住宅;產業園區內企業及員工未於公布期間內提出申購者,視為放棄優先申購之權利。前項公布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23. 行政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經濟部為因應產業園區發展之需要,健全產業園區之管理,特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置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24. 行政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為管理機關。
  25. 行政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融貸資金之利息。三、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繳交之款項。四、產業園區維護費、使用費、管理費、服務費及權利金。五、產業園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六、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七、基金孳息。八、投資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收益。九、依…
  26. 行政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供產業園區開發之融貸資金。二、產業園區內土地或建築物,長期未能租售,致租售價格超過附近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或建築物者,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三、產業園區或其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或改善。四…
  27. 行政礦業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應針對主要礦種蘊藏量、產業需求、就業型態、礦場環境、國際供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進行評估等事項,每五年定期檢討提出整體產業政策評估報告,並公告之。
  28. 行政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第8條 …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每日未達三百立方公尺之工廠,除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工廠者外,於核准設立、變更設立、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嗣後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增加至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應檢附用水計畫書經…
  29. 行政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第9條 …水及民生用水)每日計達三百立方公尺以上之工廠,除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工廠者外,於核准設立、變更設立、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嗣後增加產業類別、主要產品、廠房及建築物面積或生產設備之電力容量、熱能及用水量(…
  30. 行政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第11條 政府開發管理,並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產業園區,其所在工廠核准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應配合產業園區開發管理機關為執行園區開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而為之規劃或管制」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