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33條 法規: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二章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 › 第六節 逕行處理、設定地上權及其他處理方式 第33條 產業用地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無法單獨建築使用者,得逕由主管機關出租或出售予區內毗連該土地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