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34條 法規: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二章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 › 第六節 逕行處理、設定地上權及其他處理方式 第34條 主管機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產業用地者,準用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