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17條 法規: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二章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 › 第三節 出租 第17條 申請人申請承租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應繳納按年租金百分之三計算之保證金。前項保證金於承租案核准時,無息抵充應繳之租金或擔保金;未經核准時,無息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