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申請人應依公布事項規定提出承租之申請;申請人所提申請承租文件不足或內容有缺漏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放棄申請,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申請人不符合申請承租資格或條件者,主管機關應退回申請,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