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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申請人應依公布事項規定提出承租之申請;申請人所提申請承租文件不足或內容有缺漏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放棄申請,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申請人不符合申請承租資格或條件者,主管機關應退回申請,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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