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前條公布出租條件及程序,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法令依據。二、出租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四、申請承租資格及條件。五、申請承租程序。六、租金。七、應附具之文件。八、其他應公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