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承租之核准,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主管機關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一、於接獲核准承租通知書後,放棄承租。二、逾期未繳清第一期租金或擔保金。三、拒不簽訂租賃契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