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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6條前條公布出租條件及程序,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法令依據。二、出租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 第17條申請人申請承租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應繳納按年租金百分之三計算之保證金。前項保證金於承租案核准時,無息抵充應繳之租金或擔保金…
- 第18條申請人應依公布事項規定提出承租之申請;申請人所提申請承租文件不足或內容有缺漏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
- 第19條申請承租經核准後,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其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繳納第一期之租金及擔保金,並簽訂租賃契約;主…
- 第20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承租之核准,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主管機關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一、於接獲核…
- 第21條申請人申請換承租同一主管機關開發管理之同一產業園區不同筆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者,應以書面提出,並以一次為限;換承租後,租金…
- 第22條產業用地或建築物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無違反租賃契約情事,期滿有繼續租用之必要者,得優先承租,並應於…
- 第23條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提出承購申請,主管機關得核准承租人優先承購。前項承購價金,以申請承購當時之土地或建築物…
- 第24條承租人違反租約,而有終止事由者,主管機關得終止租約,收回出租之土地或建築物。前項收回之土地或建築物,主管機關應限期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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