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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 36 頁-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2條 …局,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條例所稱受理機關為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
-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3條 原住民保留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具原住民身分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得申請禁伐補償:一、經劃定為禁伐區域。二、受造林獎勵二十年期間屆滿。禁伐補償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交由地方執行機關辦理之。
-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4條 申請人應每年填具禁伐補償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原住民保留地所在地之受理機關申請,受理機關初審通過後,轉請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勘查作業,經確認竹、木覆蓋率七成以上,且無濫墾、濫伐之情事,應予實施補償之必要者,予以核准:一、…
-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5條 原住民保留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並公告之:一、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二、依法劃設為保護區或水源特定區。三、依法劃設為國家公園之區域。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禁伐之必要。
-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7條 …受領人之情形所致,不在此限。二、同一地號或自其分割出之原住民保留地,於受領禁伐補償金後,因限制使用或促進利用而受有其他中央機關發給獎勵金、補償或補助。三、受領人於受領禁伐補償金後,喪失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四、申請人喪失原…
-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8條 受領人於受領禁伐補償金後,喪失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時,繼受人同意禁伐並主動以書面通知受理機關者,得按月按面積依比例受領禁伐補償金。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合法使用權人,準用前項規定。
- 行政預算法 第72條 …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 行政預算法 第74條 第七十二條規定,轉入下年度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 行政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9條 …算員額總數百分之五。但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機要人員、依法規保留職缺、列管考試分發及遴補中之職缺,不計入上開缺額總數。五、各機關列管出缺不補之職員、警察、法警、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預算員額,經檢討可調整支應新增業務者。各機…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管理經營辦法 第6條 農場經營事業,以使用場部保留土地為原則。
-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4-3條 …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工作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兩廠核定其年資及退休金。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計算;其基數內涵,以離職事由…
-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2條 …土地、海域及自然資源政策、法制之研擬、協調及審議。二、原住民保留地增編與劃編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三、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調查、研究、協調、劃定、規劃、爭議處理及審議。四、原住民族地區自然資源之管理與共同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審…
-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2條 …定者。五、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下稱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第2條 …權之他項權利人。二、就該土地訂有書面契約之承租人。三、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前,就該土地開墾完竣並自行耕作,且於各受理機關之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四、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前,已租用…
-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保留地,指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依規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
-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5條 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為之;其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並於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原住民保留地。國有土地經劃編、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者,由直轄市…
-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6條 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設置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糾紛之調查及調處事項。二、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取得所有權、分配、收回之審查事項。三、申請租用、無償使用原住民保留…
-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承租權或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0條 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土地面積最高限額如下: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並供農作、養殖或畜牧使用之土地,每人一公頃。二、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依都市計…
-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3條 …營工商業,得擬具事業計畫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租用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續租。前項事業計畫不…
-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4條 …宗教機關核准後,擬具計畫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無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內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續約使用,其…
-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4-1條 …擬訂需用土地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無償使用國有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九年;屆期有繼續使用之必要,應於期滿前二個月,重新擬訂需用土地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前項需用土地計畫之辦理程序不適用第六條之規定。…
-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5條 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取得承租權、無償使用權或依法已設定之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
-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6條 原住民違反前條規定者,除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收回原住民保留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已為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登記者,訴請法院塗銷登記。二、租用或無償使用者,終止其契約。
-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7條 原住民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一、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二、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原有自住房屋,其面積以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者為準。三、原住民依法於原住民保…
-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8條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前項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指下列得由政府承受情形之一:一、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各款事業及所有權人依該條例第八條規定申…
-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9條 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之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一、耕作…
-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0條 鄉(鎮、市、區)公所就轄內依法收回或尚未分配之原住民保留地,得擬具分配計畫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經層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三十日後,受理申請分配,並按下列順序辦理分配與轄區內之原…
-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1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原住民保留地,得根據發展條件及土地利用特性,規劃訂定各項開發、利用及保育計畫。前項開發、利用及保育計畫,得採合作、共同或委託經營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