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5條 法規: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土地管理目 第5條 原住民保留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並公告之:一、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二、依法劃設為保護區或水源特定區。三、依法劃設為國家公園之區域。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禁伐之必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