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2條 法規: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土地管理目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本條例所稱執行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條例所稱受理機關為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